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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卖假货,消费者如何维权?

文章来源:新浪司法

微信,朋友圈,维权

2017/03/16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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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都有这样的体会,在浏览微信朋友圈的时候,总会有部分销售商品的广告,国内的、国外的、吃的、喝的、用的,无奇不有,甚至有些时候被广告所刷屏,当然这些广告除了朋友发送与转发外,还有部分来自公众号的推送,因此,朋友圈又被戏称为“广告圈”。朋友圈“琳琅满目”的商品,让你足不出户便可买到需要的东西,的确方便了生活,也更符合新一代消费群体的生活方式。但是,大家也同时存在这样的感受,朋友圈所销售的商品质量参差不齐,有时尽然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碍于朋友的面子,又不好要求退货赔偿,即使想主动维权,但因为朋友圈销售与传统零售方式大不相同,很难取得实效。为此,笔者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给出几点维权意见,以期能让消费者权益得到更好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受知情权,朋友圈购物时,消费者依然可以照此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等,以便自己更好选购商品,如果经营者不能提供前述信息,则消费者应当谨慎注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而朋友圈的微商大多使用的是昵称,交易过程中也不易获悉其真实名称,造成消费者在购买假货后很难维权。对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前,应当要求朋友圈经营者提供真实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个体工商户字号及经营场所,并保存照片信息,以防经营者出售商品后就人间蒸发。
很多消费者没有向经营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习惯,朋友圈购物时,此种现象更是普遍。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是消费者证明自身与经营者之间存在买卖或服务关系的直接证据,否则朋友圈购物是通过微信聊天方式进行商谈,再运用快递物流方式进行发货,一旦聊天记录被删除,加之商品又不是特定的种类物,很难找到与经营者之间存在买卖或服务关系的证据,假如经营者不予认可,则消费者也束手无策。为此,朋友圈购物时,消费者依然应当要求出售商品的经营者,提供发票等购货凭证,并妥善保管。
消费者应当尽到谨慎付款的义务。朋友圈购物,双方协商一致,消费者多愿意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的方式进行付款,而此种付款方式,并不能明确收款主体,也不能表明付款用途。对此,消费者付款时最好可以要求经营者提供银行账户或者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以便清晰知悉资金的流向,同时,付款时应当备注资金用途,以加强资金与购物商品之间的关联。另外,付款之后,应当及时将微信聊天记录、付款记录、付款凭证等截图保存。
信用评价作为电子商户生存之本,备受重视,同样,朋友圈的经营者也是一样。为此,假如消费者在朋友圈购买了假货,除了要求经营者退货赔偿外,还应当在朋友圈中及时进行评论,让其他人员可以了解该名经营者的信用状况,以信用评价的方式逼迫不良者退出市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受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因此,消费者在收到商品时,应当第一时间观察商品是否存在瑕疵或缺陷,并及时进行使用,以发现是否存在假冒伪劣现象,防止拖延造成七日无理由脱货权利的丧失。当然,消费者除了以上自力救济维护自身权利外,还可以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消费者协会或消费者组织进行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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